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636号原告周年浩,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李光焕,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年浩诉被告李光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年浩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年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年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姚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