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民初4601号

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韩玲玲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韩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4601号原告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1层2101-06。法定代表人李海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倩峰,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玲玲,女,1992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广誉,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玲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许倩峰,被告韩玲玲之委托代理人曾广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王福兴项目团队的成员,原告只是口头委托过王福兴做投资项目,被告是给王福兴提供劳动,从未向原告提供过与原告业务有关的劳动,也未接受原告的实际管理。被告的社会保险是王福兴做投资项目时,恳求原告将被告的社保关系暂时落在原告处,待项目结束时费用由王福兴一并结算。现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654元;2、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资1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玲玲辩称,我方同意劳动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崔艳忠缴纳了2015年3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为韩玲玲缴纳了2015年3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为张海英缴纳了2015年3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王福兴团队成员;王福兴将147800元转给原告公司负责人李海波,李海波转款给韩玲玲147800元,用于韩玲玲向王福兴团队22个成员发放工资,即2015年4月15日,崔艳忠收到的6229元、韩玲玲收到的3574元、张海英收到的4711元;被告的社会保险只是挂靠在原告处。为此,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依据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在2015年4月14日,王福兴转给李海波100000元;在2015年4月15日,王福兴转给李海波47800元;2015年4月15日,李海波转给韩玲玲147800元。被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原告公司,月工资为4900元,2015年9月30日原告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期间,被告收到2015年4月15日给付的工资3574.74元,另至2015年9月29日总计收到11500元工资。原告对被告所述事实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系按照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被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依据京社保发[2015]23号通知,2015年度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就本案争议事实,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做出裁决书,裁决:

一、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韩玲玲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七千六百五十四元;

二、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韩玲玲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资一万三千元;

三、驳回韩玲玲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裁决书、社保缴费记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因原、被告互不认可对方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依据社会保险记录,对被告提出“2015年3月10日至9月30日入职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就被告主张的工资水平,已超过纳税起征点,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参考其社会保险缴纳基数,酌定其月工资为2585元。被告认可已收到部分工资,故原告应补齐剩余工资差额。因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韩玲玲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至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四千七百零七元七角六分;

二、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韩玲玲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至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工资差额二千三百三十六元八角七分;

三、驳回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圆满祝福(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