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728号原告石城县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城北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吴显根,负责人。被告黄小雄,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城县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黄小雄已经付清所有欠款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城县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城县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永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汪林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