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育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志良与被执行人王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育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文胜
代理
审判员 连品方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