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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良与被执行人王育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良,王育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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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育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志良与被执行人王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育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文胜

代理

审判员  连品方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俞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