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0民初56号原告董福武,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林守富,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淑范,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武与被告林守富,张淑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福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福武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庆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关佳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