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李伦建,男,生于1972年10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住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唐开智,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3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807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8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银行存款人民币8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泸州市乘风页岩空心砖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韵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