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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辉与吕伟贤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133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健辉,吕伟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黄健辉,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吕伟贤,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黄健辉与被执行人吕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吕伟贤应归还欠款95000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以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3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雅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