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黄健辉,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吕伟贤,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黄健辉与被执行人吕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吕伟贤应归还欠款95000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以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13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雅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