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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544号

王悦先与杨吉岭、李新明、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悦先,杨吉岭,李新明,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悦先,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退休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北路。被执行人杨吉岭,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大马村。被执行人李新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盛世豪庭小区。被执行人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大马村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新明,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悦先与被执行人杨吉岭、李新明、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悦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悦先与被执行人杨吉岭、李新明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麻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