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3785号

刘宝金与陈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金,陈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785号申请执行人刘宝金,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宾,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刘宝金与被执行人陈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宾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陈宾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宾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宾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俞珍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