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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309号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7月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彤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悬挂吉C4XX**号牌的黑F5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万发至东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家岗子村四组时,追尾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致乘坐农用四轮车人腾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悬挂吉C4XX**号牌的黑F5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万发至东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家岗子村四组时,追尾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致乘坐农用四轮车人腾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滕某甲无事故责任。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调解书,证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略图及图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梨树县万发镇刘家岗子村四组。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滕某甲系因本次损伤所致胸腹联合伤、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6、证人滕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6点,我父亲腾某甲乘坐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行驶到刘家岗子村四组时发生交通事故,腾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6点,我和腾某甲乘坐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行驶到刘家岗子村四组时,被后边的一辆悬挂吉C4XX**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追尾,腾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0日晚上6点,我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行驶到刘家岗子村四组时,被后面的一辆悬挂吉C4XX**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追尾,我车乘坐人腾某甲受伤后被大货车司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6年3月30日晚上6点,我超载驾驶悬挂吉C4XX**号牌的黑F5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万发至东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家岗子村四组时,追尾前方一辆无号牌农用四轮车,致乘坐农用四轮车的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我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公安人员将我带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视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 楠

审判员 王青石

审判员 王 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栾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