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51号
原告:刘世玉。
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光波。
被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办黄山路中段(新汽车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冷光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光波。
被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荣。
被告:肥城中远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肥城市泰肥一级路南义乌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曲庆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光波。
被告:王雪虹。
原告刘世玉诉被告冷光波、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肥城中远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王雪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世玉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玉撤回对被告山东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何丽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