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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文、张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124执恢318号李学文、张玉英:关于原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文、张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裁定终结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文、张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宁法执字第02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学文、张玉英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学文、张玉英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