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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103号

梁琳申请执行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琳,李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梁琳被执行人李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梁琳申请执行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武侯民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分别依法将被告任双蓉位于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办事处黄河中路二段X号X城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及任双蓉的川XXXX**奔驰牌汽车予以查封;将诉讼保全担保人梁琳、洪秀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及梁琳的川XXXX**大众牌汽车予以查封。现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双蓉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且梁琳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诉讼保全及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4)武侯民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对任双蓉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办事处黄河中路二段X号X城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4)武侯民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对任双蓉的川XXXX**奔驰牌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14)武侯民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对诉讼保全担保人梁琳、洪秀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本院(2014)武侯民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对诉讼保全担保人梁琳的川XXXX**大众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蒲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