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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386号

方明祥与北京中润宏兴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明祥,北京中润宏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386号原告方明祥,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成,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润宏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195号。法定代表人吴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祥与被告北京中润宏兴科技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明祥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明祥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方明祥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笛

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

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