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78号申请执行人唐修洪,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朱文海,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唐修洪与被执行人朱文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广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朱文海支付唐修洪剩余工钱共计人民币117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朱文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修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确定由朱文海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朱文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执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钱 广
代理
审判员 黎其亮
代理
审判员 梁大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