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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050-1号

孙龙申请执行兰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龙,兰秉明,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050-1号申请人孙龙,男,生于1980年10月12日,汉族,住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孙家垭村。被申请人兰秉明,男,生于1958年8月18日,汉族,住阆中市七星街**号。被申请人周平,男,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住阆中市七星街**号。申请人孙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秉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阆执字第10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周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古城支行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古城支行(账号∕卡号:)的存款60000元予以继续冻结。执行员  蒲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颜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