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王东叶,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双中,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东叶、江双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暂时不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李同陆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