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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3100号

吴雅楠与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雅楠,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3100号

申请人:吴雅楠,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588室。

法定代表人:孟浩,负责人。

原告吴雅楠与被告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雅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906663.1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吴雅楠以现金人民币180000元提供担保,担保人郝志刚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里×号楼×层×号房屋为申请人吴雅楠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雅楠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郝志刚名下所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北里×号楼×层×号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九十万六千六百六十三元一角八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吴雅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