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邵旭,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映峰,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平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明以其已经与中山市迪科尔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明在本院裁决之前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刘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贻环
审 判 员 章文佳
代理
审判员 何海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丹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