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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519号

王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519号

原告:王茜,女,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体育路2号20栋3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340303198512230644。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主要

负责人:王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茜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茜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鸿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