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30号
原告:朱晓冬,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秦远君,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冬与被告秦远君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冬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朱晓冬负担。
审 判 长 陈琳琅
代理
审判员 何高惠
代理
审判员 杨 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鹭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