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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942号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94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现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欲与被告黄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欧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庄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