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326号
申请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昆明市尚义街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31360067J。
委托代理人:李天宇,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福德路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X。
被
申请人:贺剑雷,男,1967年9月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申请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申请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贺剑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贺剑雷名下价值6512149.3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多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12149.34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剑雷名下价值6512149.3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罗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筱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