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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5557号

钱焕华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焕华,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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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5557号申请执行人钱焕华。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彬。

原告钱焕华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李彬应归还原告钱焕华借款本金71459.1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中的21459.10元,余款50000元被告李彬分期给���原告,给付方式: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原告钱焕华自愿放弃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元由被告李彬负担,于2015年8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李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钱焕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41元,申请执行费66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彬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垂虹路小区76#2弄7幢的房屋1套,本院在另案中以至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叁年(2015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但因上述房屋办有抵押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不宜处置。

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于2016年6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被上述执行人的��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长安

审 判 员  沈 平

代理

审判员  唐 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