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民初2433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褚谋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433号原告刘某某,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玉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褚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国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