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583号原告陈羡花,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彭志鹏,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志兵,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陈羡花与被告葛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天课、
人民陪审员张辉艺、洪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羡花的委托代理人彭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志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羡花诉称,2010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万元,约定该借款到2011年5月30日还清,并承诺如果逾期没有清偿该借款,原告有权按银行最高利率四倍向原告收取利息。原告同意并将所借款项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借款后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至2011年5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无法清偿该笔借款,即分别两次与原告协商要求该借款期限继续延期,原告亦同意。之后,原告因自身资金的问题,要求被告清偿上述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被告自2011年5月3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葛志兵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投资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日,原告转账支付了95000元,现金支付了5000元,合计100000元。2011年11月1日,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葛志兵向陈羡花借款100000元,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如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放款人有权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借款人收取该款项的利息款及本金等内容,葛志兵在借款人栏上签字并捺印。2011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请求延期至2011年11月30日还款,之后被告又于2011年11月26日请求延期还款,但未确定还款期间。此后,原告陈羡花经多次索讨未果,遂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羡花提供的借条、被告葛志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原告陈羡花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葛志兵向原告陈羡花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也于借款当日转账及现金支付了款项,故原告陈羡花要求被告葛志兵偿还其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期限问题。双方虽于借款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但之后被告向原告请求延期还款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约定了逾期利率。现原告陈羡花要求被告从2011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志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javascript:SLC(16719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葛志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羡花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被告葛志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葛志兵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天课
人民陪审员 张辉艺
人民陪审员 洪 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梁美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