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174号原告张小珍,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陕西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16号新光小区2-2-72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炜,该公司行政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珍诉被告陕西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珍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耿 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月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