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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614号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与朱爱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朱爱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14号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6室。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爱青,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爱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跃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