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5679号原告侯永胜,男,汉族,银行职员,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何禹霖,女,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禄鹏,男,回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关素娟,女,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胜与被告左禄鹏、关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左禄鹏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XX镇石庙子村的动迁款551000元。原告侯永胜以其经辽宁艺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价为66万元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XX路23甲-2号(5-4-2)室,建筑面积为97.13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永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左禄鹏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XX镇石庙子村的动迁款551000元。
二、查封登记在侯永胜、韩慧姝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XX路23甲-2号(5-4-2)室的房产,建筑面积为97.1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 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