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高家兴。被执行人龙祥伟,男。高家兴与龙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家兴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龙祥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家兴货款人民币28336.4元,且被执行人龙祥伟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3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龙祥伟给付了申请人人民币3000元,还剩余人民币25336.4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30元未给付。现本案被执行人龙祥伟经我院多次寻找,下落不明,没有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高家兴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通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 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魏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