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庆。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庆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2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庆有抵押房产,即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办公用房。本院系轮候查封,首查封法院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次系成都市青羊法院、再次系成都高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商请将田庆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办公用房的执行处置权移送本院。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回复,由于回复结果待定,经合议庭评仪,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有处置权后,及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240元。现被执行人田庆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240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5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皓常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