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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字第285号

王文茂、王中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茂,王中虎,王双双,王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茂,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中虎,男,汉族,1953年5月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系被执行人王中虎之儿媳。被执行人王乐,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系被执行人王中虎之子。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中虎、王双双、王乐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芳

审判员  杜志广

审判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