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茂,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中虎,男,汉族,1953年5月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系被执行人王中虎之儿媳。被执行人王乐,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系被执行人王中虎之子。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中虎、王双双、王乐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芳
审判员 杜志广
审判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