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9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玉宾,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农民。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1月29日被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1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转逮捕,现押于雄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玉宾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丙犯窝藏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玉宾、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臧玉宾驾驶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被告人王某丙在副驾驶位置乘坐,沿雄县津保高速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柳村村口时,将行人王某乙群撞倒。发生交通肇事后,王某丙指使臧玉宾驾车继续行驶、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乙群倒在公路上又被一辆轿车撞击(该轿车逃逸),造成王某乙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臧玉宾与王某丙到达保定后,由王某丙将肇事车停放在车库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臧玉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轿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群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指控依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臧玉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明知臧玉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臧玉宾驾驶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被告人王某丙在副驾驶位置乘坐,沿雄县津保高速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柳村村口时,将行人王某乙群撞倒。发生交通肇事后,王某丙指使臧玉宾驾车继续行驶、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乙群倒在公路上又被一辆轿车撞击(该轿车逃逸),造成王某乙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臧玉宾与王某丙到达保定后,由王某丙将肇事货车停放到车库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臧玉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轿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群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臧玉宾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二十三万元,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臧玉宾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29日7时10分周彦威电话报警:2016年1月29日6时30分许在雄县津保高速引线西柳村路口处一辆号牌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将一人撞倒,受伤一人。2、驾驶人信息查询及行驶证,证实王某丙有驾驶资格,准驾驶车型A1A2;臧玉宾有驾驶资格,为B2。肇事车辆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检验有效期内。3、肇事车辆照片3张。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9日7时许,王某丙开车在容城县润福苑小区门口接的其,后去的保定,其坐副驾驶,臧玉宾在后面卧铺躺着休息,到保定后王某丙告诉其半路出车祸了撞的什么不知道,其说发生事故不应逃逸。5、被告人臧玉宾陈述,2016年1月29日早晨六点多,其驾驶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白沟大桥昼夜停车场出来,老板王某丙在车的副驾驶位置乘坐,准备去保定送货,行驶到西柳村路口附近时对向有一辆半挂车用大灯晃了其一下,其看不清前边,王某丙和其说:“有人”,其就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听到响了一声,车的右前侧撞倒了那个人,王某丙说先走吧,然后其就继续行驶,行驶到快速路口时其向南拐,绕过红绿灯,其就把损坏的大灯摘下来,放到汽车的驾驶室里。王某丙就开车往公路左侧变道绕过监控卡口行驶到容城县接上装卸工王某甲和王某丙的妻子张某某,来到保定高速路口民通物流停车卸完货,其和王某甲开着另一辆牌照为8758的厢式货车拉着王某丙的妻子张某某回到白沟大桥北边昼夜停车场直到交警找到其。6、被告人王某丙供述,2016年1月29日6时30分其乘坐臧玉宾的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白沟停车场出来,沿雄县高速引线,向东行驶至西柳村处,其看到一个行人由北向南走,其就喊了一下“有人”,臧玉宾打了一把方向。我们的车没有躲开那个行人,车的右前部就将那个行人撞倒了,臧玉宾就刹了一下车,其说,“开车走吧”臧玉宾就开车走了,我们的车行驶到一个红绿灯北侧时,其怕监控拍到,和臧玉宾说“咱们走便道”。过了红绿灯把车停下,我们下车,看到车的右侧大灯坏了,臧玉宾把大灯摘下来放到车的驾驶室里,其就开车去的容城县接上装卸工王某甲和其妻子张某某,就开车到保定路道口的民通物流中心,停车卸货后,臧玉宾开着其的另外一辆货车回了白沟,其将肇事货车直接开进库房里。发生事故后我们没有报警也没有停车抢救伤者。跟受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7、鉴定意见,证实2016年1月29日6时30分许,在雄县津保高速引线西柳村村口处,臧玉宾驾驶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与行人王某乙群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队在交通事故现场提取塑料碎片断端与冀FXXX**红色重型厢式货车右前叶子板下部断端对接,拼接吻合。8、雄县公安局物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乙群符合在外力作用下多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9、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臧玉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轿车负次要责任,王某乙群无责任。10、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月29日7时30分至8时许对事故现场“雄县西柳村道口西侧”进行勘验,肇事车辆不在现场。11、视频资料(现场光盘),证实2016年1月29日6时30分许,臧玉宾驾驶冀F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西柳村路口,将王某乙群撞倒后,稍做减速继续向前行驶(逃逸)。6时33分许由东向西驶来一辆黑色轿车,又撞到在路面上的王某乙群。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臧玉宾,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清苑区臧庄村。王某丙,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西牛村。被害人王某乙群常住人口信息,户籍注销证明,马庄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基本情况及因本次事故已死亡。1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证实甲方臧玉宾一次性赔偿王会民、王金生、王铁良(三人为被害人王某乙群儿子)23万元(已履行),三人对臧玉宾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玉宾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丙明知臧玉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帮助其逃离现场,匿藏肇事车辆,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玉宾的量刑情节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赔偿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臧玉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华
审判员 董福印
审判员 韩惠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景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