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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保85号

王大英与张海军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大英,张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保85号申请人王大英,女,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海军,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大英与被申请人张海军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海军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担保人颜福喜自愿用自己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为申请人王大英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海军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和担保人颜福喜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广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颜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