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2774号原告谢泽勇,女,1966年12月生,汉族。被告姜宏,男,1973年11月生,汉族。被告翟奎,男,1974年7月生,汉族。被告肖广应,男,1954年9月生,汉族。
原告谢泽勇诉被告姜宏、翟奎、肖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因主债务人被告姜宏涉嫌犯罪,已被逮捕,借贷款项属犯罪赃物。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案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谢泽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遵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