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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774号

谢泽勇与姜宏、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泽勇,姜宏,翟奎,肖广应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2774号原告谢泽勇,女,1966年12月生,汉族。被告姜宏,男,1973年11月生,汉族。被告翟奎,男,1974年7月生,汉族。被告肖广应,男,1954年9月生,汉族。

原告谢泽勇诉被告姜宏、翟奎、肖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因主债务人被告姜宏涉嫌犯罪,已被逮捕,借贷款项属犯罪赃物。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案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谢泽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遵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