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终4406号

重庆哲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田华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哲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田华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哲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阳路26号9幢19-4,工商注册号500106007910945。

法定代表人:曾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方信,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琦,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理,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哲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华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哲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7月11日向重庆哲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出《缴费通知书》,该公司于同月14日签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哲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伯文

审 判 员  邓方彬

代理

审判员  钱昳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