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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194号

王某某、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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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194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0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文盲,农民。现住云南省大姚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肄业,农民。现住云南省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本院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云2326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王某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326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马某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子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