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692号原告马某,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任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