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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692号

原告马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692号原告马某,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任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