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56号
申请执行人:梁正香。
被执行人:孙勇本。申请执行人梁正香与被执行人孙勇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勇本名下的银行存款174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