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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556号

梁正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正香,孙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56号

申请执行人:梁正香。

被执行人:孙勇本。申请执行人梁正香与被执行人孙勇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勇本名下的银行存款174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