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花名“烧酒佬”,公民身份号码:×××365X,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德庆县公安局传唤,同月11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德庆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文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初,被告人黄某伙同刘某某、聂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以“德庆县工业园土方工程”项目为名实施诈骗,由被告人黄某和聂某某、李某某在广西物色诈骗对象,刘某某冒充“德庆县工业园刘主任”,陈某某冒充“德庆县工业园工头”。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和聂某某、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等人从广西梧州骗到广东省德庆县,由刘某某、陈某某使用假合同、假工程图纸、假印章以及带被害人王某等人察看虚假工地等方式骗取王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王某50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黄某分得25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本人没有分得赃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刘某某、聂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以“德庆县工业园土方工程”项目为名实施诈骗,由被告人黄某和聂某某、李某某在广西物色诈骗对象,刘某某冒充“德庆县工业园刘主任”,陈某某冒充“德庆县工业园工头”,于2015年10月14日,由被告人黄某和聂某某、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等人从广西梧州骗到广东省德庆县,期间刘某某、陈某某在德庆龙珠酒店使用假合同、假工程图纸、假印章以及带被害人王某等人察看虚假工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10月14日是一个叫李工的人带我到德庆洽谈土方工程的,当晚回南宁后发现被李工和自称刘主任等人诈骗5000元、二条中华烟(价值1300元),请对方食饭4000元。2015年10月11日那天,一个叫李工的男子主动打电话给我,称他朋友黄江(住广西梧州),认识一个德庆政府的刘主任,在工业园有一个土石方工程想找人做,他已实地考察过,表态能将工程接下来,当时还给了一份土石方工程合同给我。在李工的游说下,我就想着工程是真的。到了13日21时许,在李工的安排下,我和朋友并搭上李工来到德庆龙珠大酒店。14日9时许,李工叫了一个自称姓陈的男子来,叫我们到“紫荆”厢房等所谓县领导刘主任。刘主任来到厢房称工业园的土石方工程是他负责的,后来我和我朋友开车搭李工、刘主任前往工业园看工地,在回酒店途中,刘主任叫我搭他回政府拿图纸和合同,后刘主任就拿了一张土方工程和一张图纸以及合同给我,我看了后就提出了修改合同内容,后由刘主任叫姓陈的外出修改合同……。刘主任提出签合同盖章要通过领导的,要先拿几万元去请领导吃饭,我说没那么多钱在身,这时候,黄江说先拿5000元,我就给了5000元给刘主任作活动费用,刘主任收钱后就将盖了章的合同和图纸递给我。后我和朋友就回广西了。李工的联系电话181××××2246。3、证人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4日,我陪王某等人一起从广西南宁到广东德庆与一名自称是工业园刘主任的男子签订土方工程合同。4、同案人刘某某的陈述:最近一次使用合同、工程图纸、印章是2015年10月14日与广西南宁土石方施工队的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骗到了对方5000元。是小刘、老聂、李工打电话给我找施工队到德庆来合伙诈骗,得手五五分成,到了10月13日,小刘再次打电话给我已找到施工队到德庆,叫我准备。于是我就准备好假的合同、图纸等叫上陈某某在德庆龙珠酒店与小刘等人汇合。小刘他们介绍南宁的人其中一人是王某,我自称工业园刘主任,后小刘就叫王某去工行开个账户,后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土方工程、蓝图、合同,与对方洽谈具体细节,签好后就盖上印章……。小刘就向王某提议给5000元刘主任去打关系,王某就拿出5000元给我,我在旁边的房间给了2500元小刘……。因为是事前商量好的得手五五分成,所以分2500元给小刘。5、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我知道刘某某以工业园土方工程的合同形式骗人要钱。2015年10月14日,刘某某叫我到龙珠酒店吃饭,一齐吃饭的有四、五个人,经介绍才知道是南宁的人,刘某某自我介绍是工业园刘主任,我见到刘某某拿出蓝色图纸、合同与对方洽谈,我还见刘某某与南宁的人过了隔离房谈……,事后刘某某分了300元给我。6、同案人聂某某的供述:大约是2015年10月份,我在广西梧州碰到我的一个朋友“老黄”(广西钦州人,约50多岁),我就跟他闲聊,并说可以通过在德庆发包土方工程实施诈骗,可分得3成钱……。“老黄”表态可以介绍施工队来。后就到德庆在一家酒店见到刘某某商谈诈骗得手就分3成给我们。最后我们就约定回去后就找施工队来。隔了几天,“老黄”打电话给我,说已经找到施工队,我将情况与刘某某沟通,约定第二天到德庆。第二天我和李工以及两名南宁施工队的开车来德庆……,当时我就介绍刘某某是工业园刘主任,然后我们就喝茶聊天,后“老黄”来到,之后我由于有其他事就先行离开搭车去了肇庆了。“老黄”的联系电话是188××××4226。7、工业区平土合同书等相关书证材料。8、搜查笔录,扣押合同、印章、图纸、手机、现金等。9、辨认笔录:辨认人刘某某能从辨认照片样本中辨认出聂某某、被告人黄某(即小刘);聂某某能从辨认照片样本中辨认出刘某某、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能从辨认照片样本中辨认出刘某某、聂某某;被害人王某能从辨认照片样本中辨认出刘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黄某;唐某能从辨认照片样本中辨认出刘某某、陈某某。10、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我曾于2015年10月15日左右,在德庆龙珠酒店与朋友李工(李某某)、老刘(自称土方老板)以及南宁一个施工队的三个老板等人洽谈德庆土方工程事项。之前我曾与李某某联系过,我口头介绍德庆土方工程给他,后他就找到南宁施工队。于是我和他约好时间(2015年10月15日左右在德庆见面),并留了老刘的电话134××××5831给他,叫他自己联系老刘。当天早上7时,我在梧州接到李某某电话,他说已带施工队到德庆,叫我到德庆龙珠酒店会面一起洽谈土方工程的事。9时许我去到龙珠酒店三楼中餐一房间,见到李某某和施工队3个老板并相互作介绍。过了30分钟,老刘自己来到房间,称他是土方工程的管理负责人,然后就一起吃饭和洽谈“土方工程事项”。期间,李某某就一直要求老刘将工程尽快让施工队进场施工,老刘表示看在李工(李某某)的份上,一定将工程交给南宁施工队做,而我就边吃边听。下午14时许,我就自己先行离开酒店回广西了。我是作为中介的角色负责在广西物色施工队到德庆承接土方工程,然后由我和李某某将施工队带到德庆介绍给老刘。1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12、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黄屋屯派出所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曾于2008年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王亮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光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