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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1107号

吉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吉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107号原告吉某某,女,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