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107号原告吉某某,女,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