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72号
原告:周立奇,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战伟,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关江伟,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保营,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立奇在与被告关战伟、关伟江、盛保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周立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立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