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762号
原告:童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维护家庭和睦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维护家庭和睦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学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余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