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622号原告赵位江与被告单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位江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小平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位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单小平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日,被执行人单小平尚欠申请执行人赵位江案款48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35.7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16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