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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更2348号

朱兰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朱兰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2348号罪犯朱兰芬,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兰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兰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朱兰芬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朱兰芬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38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梅

代理

审判员  何丽萍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源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