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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初1140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惠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惠购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40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惠购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大居安村***排*号。经营者:刘XX。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惠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红军

审 判 员  臧振华

代理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