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01782号原告杜伟铭。被告陈凯。被告陈丽丽。
原告杜伟铭与被告陈凯、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伟铭,被告陈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伟铭诉称,2014年9月30日,被告陈凯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归还。后被告陈凯未能按时还款。2015年7月1日,被告陈凯还款2200元,并与其母陈丽丽写下还款协议。2015年9月,被告陈凯归还5300元,下余款项一直未能按时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32500元及利息100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3、陈丽丽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凯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陈丽丽辩称,自己与陈凯系母子关系,陈凯借款属实,但没有用于家里,自己也一直不知情,直到原告找到自己才知道,自己没有能力还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凯原系原告表妹男友。2014年9月30日,被告陈凯以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归还。后被告陈凯未能按时还款。2015年7月1日,被告陈凯还款2200元,并同时书写还款协议,约定每月还3500元,10个月还清,其母陈丽丽签字。2015年9月,被告陈凯归还5300元,下余款项一直未能按时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条、还款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凯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约定归还欠款,原告主张被告陈凯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陈凯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丽丽并非借款人,还款协议上也未约定其系保证人,原告要求陈丽丽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杜伟铭借款本金325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丽丽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陈凯负担600元,被告陈凯将其负担的诉讼费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军卫
审 判 员 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 张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