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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4450号

张为群、蔡子英等与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为群,蔡子英,张一鸣,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4450号

原告:张为群。

原告:蔡子英。

原告:张一鸣。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辉、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注册号:330483000079810。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群、蔡子英、张一鸣与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群、蔡子英、张一鸣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014年、2015年租金、违约金合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为群、蔡子英、张一鸣申请撤诉并变更其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群、蔡子英、张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为群、蔡子英、张一鸣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

审 判员 钟一鸣人民 陪 审员 袁煜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唐丰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