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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929号

贵溪市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明龙、杨桂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溪市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明龙,杨桂红,周华丰,江延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929号原告贵溪市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817994604291,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嘉裕花园6号楼西面1-2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杨志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骏,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兵胜,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龙,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杨桂红,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周华丰,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江延正,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贵溪市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明龙、杨桂红、周华丰、江延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4日立案。2016年7月29日,原告贵溪市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溪市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贵溪市汇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育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方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