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20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何志振,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祁彦霞,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志翔,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振、祁彦霞、张志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志振、祁彦霞、张志翔价值527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出何志振、祁彦霞、张志翔银行存款5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