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520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志振、祁彦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何志振,祁彦霞,张志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20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何志振,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祁彦霞,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志翔,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振、祁彦霞、张志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志振、祁彦霞、张志翔价值527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出何志振、祁彦霞、张志翔银行存款5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